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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徵收規費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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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海關派員監視辦理事項,按下列規定徵收特別監視費。但經海關准實施自主管理之事項,免徵特別監視費。 一、每一船(機)徵收特別監視費每一班新臺幣二千元。 二、每一貨櫃集散站、航空貨物集散站、進出口貨棧、保稅倉庫、免稅商店徵收特別監視費每一班新臺幣一千元。 三、每一保稅運貨工具及其餘應徵特別監視費每一班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2. 2.前項特別監視費所稱每一班,係以一日分為日勤(自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夜勤(自下午六時至次日上午六時)二班計算,不滿一班時限者,仍按一班計徵。
  3. 3.第一項應徵特別監視費之貨物,因法院為關務案件辦理假扣押者,其扣押期間免徵特別監視費。
  4. 4.第一項之服務項目、徵收標準及繳費義務人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4條的內容,該條款規定了特別監視費的徵收標準和費率。首先,根據第1項的規定,對於海關派員監視的事項,每艘船或飛機每班需要支付特別監視費2000新台幣。而貨櫃集散站、航空貨物集散站、進出口貨棧、保稅倉庫和免稅商店每班需要支付特別監視費1000新台幣。至於保稅運貨工具及其他項目,每班需要支付特別監視費450新台幣。第2項則明確了特別監視費的班次計算方式,一天分為日勤(上午6時至下午6時)和夜勤(下午6時至隔天上午6時)兩班。不滿一班時限的,仍按照一班計算徵收。第3項規定了監視費在法院扣押期間的例外情況,如果貨物因為法院關務案件而被扣押,則在扣押期間免除特別監視費。最後,第4項指明了特別監視費的具體服務項目、徵收標準以及負有支付費用的義務人,相關詳細資訊可參考附表一。

  • 徵收名詞
  • 名詞
  • 假扣押名詞
  • 扣押名詞
  • 義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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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4 條規定:「經海關派員監視辦理事項,按下列規定徵收特別監視費。但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事項,免徵特別監視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