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第 3 條
- 1.進出口貨物經海關核准在下列情形下查驗者,應徵收特別驗貨費,每一報單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一、海關核准登記之倉庫、貨櫃集散站、航空貨物集散站及卸貨之碼頭空地以外地方存放貨物之查驗。 二、經貨主請求對進出口貨物之複驗或特別查驗。 三、船(機)邊放行進出口貨物之查驗。 四、因貨主或報關人之疏誤,須由海關作第二次派單之查驗。 五、辦公時間外之查驗貨物。
- 2.同一貨主同時申報一份以上之進口報單或出口報單,如係同一種貨物並在同一時間及地點查驗者,按一份報單徵收特別驗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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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3條的規定,進出口貨物在特定情況下經海關核准查驗時,需要徵收特別驗貨費。以下是具體情況和相關範例: 1. 海關核准登記之倉庫、貨櫃集散站、航空貨物集散站及卸貨之碼頭空地以外地方存放貨物之查驗:當進出口貨物不在海關核准登記的倉庫等地方存放時,進行查驗時需要徵收特別驗貨費。例如,在未經海關核准的臨時儲存場所存放的貨物需要查驗時,就會被徵收特別驗貨費。 2. 經貨主請求對進出口貨物之複驗或特別查驗:如果貨主要求對已經進行過驗貨的進出口貨物進行複驗或特別查驗,則需要徵收特別驗貨費。例如,貨主要求對進口貨物進行再次驗貨以確保品質或內容的正確性,這時就會收取特別驗貨費。 3. 船(機)邊放行進出口貨物之查驗:當船(機)邊進行放行進出口貨物的查驗時,需要徵收特別驗貨費。例如,在船邊對進出口貨物進行查驗以確保貨物的安全性和合規性,這時就需要支付特別驗貨費。 4. 因貨主或報關人之疏誤,須由海關作第二次派單之查驗:當因貨主或報關人的疏忽,需要海關進行第二次派單進行查驗時,則需要徵收特別驗貨費。例如,由於報關人的失誤導致查驗程序需要重新進行,這時就需要支付特別驗貨費。 5. 辦公時間外之查驗貨物:當進出口貨物在海關辦公時間以外的時間進行查驗時,需要支付特別驗貨費。例如,在非工作時間進行查驗貨物,就需要支付特別驗貨費。 此外,該條規定還提到如果同一貨主同時申報一份以上的進口報單或出口報單,並且這些報單是在同一時間和地點進行查驗的,則只需要按照一份報單徵收特別驗貨費。 以上解釋是根據最新的海關徵收規費規則以及相關法規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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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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