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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規則所稱辦公時間,指海關辦公日,星期一至星期五為上午六時起至下午六時止。但經海關公告實施兩班制或二十四小時通關及因特殊情形經海關公告派員辦理通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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