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辦公時間,指海關辦公日,星期一至星期五為上午六時起至下午六時止。但經海關公告實施兩班制或二十四小時通關及因特殊情形經海關公告派員辦理通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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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2條,該條規定了辦公時間的定義。辦公時間指的是海關的辦公日,從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上午六時起至下午六時止。然而,如果海關公告實施兩班制或二十四小時通關,或者因為特殊情形而派員辦理通關業務,則不受這一時間限制。 根據參考資料,海關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實施兩班制或二十四小時通關。例如,根據海關實施兩班制或二十四小時通關的公告,當有大量貨物需要通關時,海關可以組織人員在非正常辦公時間進行通關作業,以加快貨物的通關速度。這樣可以確保貨物能夠及時進出口,提高通關效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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