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12條包含以下內容: 1. 進口、出口、轉運、轉口之實貨櫃卸存碼頭者,按一般卸存碼頭之進出口貨物處理。 這條規定指出,對於進口、出口、轉運、轉口的實貨櫃在卸存碼頭時,應按照一般進出口貨物的處理程序進行。 2. 運輸業者、承攬業者及集散站業者辦理貨櫃卸船、裝船、出站、進站及存站手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a. 集散站業者應根據運輸業者和承攬業者通過電子資料傳輸分送的進口艙單訊息、卸貨准單和特別准單(包括貨櫃清單)等信息來辦理存站手續。如果未與通關網路連線,則需要以書面文件進行。 b. 配合海關通知,辦理加封電子封條或儀器檢查等事項。 c. 當貨櫃直接進儲到原始碼頭或同區段碼頭港口集散站或碼頭專區時,運輸業者可以免印貨櫃(物)運送單。他們應在貨櫃加封後,將貨櫃送交集散站業者,由他們檢查貨櫃標誌、號碼和封條號碼是否正確,然後點收進站。而如果貨櫃進儲到其他區段港口集散站或內陸集散站並需要經過碼頭管制站時,運輸業者或集散站業者應在貨櫃加封後,列印並立即傳輸或輸入貨櫃(物)運送單至物聯網全時監控服務平臺,隨同貨櫃送交貨櫃卸存地之集散站業者,並在驗明貨櫃標誌、號碼和封條完整無誤後,點收進站。貨櫃(物)運送單應該被保留,以供查核。 3. 貨櫃卸船時的加封工作,運輸業者應在適當地點設立加封站,并指派足夠的人員專門負責對卸下的實貨櫃進行加封工作,海關人員不定期巡查或抽核。但是如果卸船碼頭或集散站已實施自動化且經過海關核可,則不在此限。 4. 貨櫃(物)的運送控管所需文件、電子資料傳輸以及作業規定由海關訂定並公告。 根據這些規定,運輸業者、承攬業者和集散站業者在處理貨櫃卸船、裝船、出站、進站和存放過程中需要遵守具體的規定。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貨櫃的控管和流通過程的順利進行,同時加強對貨櫃的安全管理。这些規定還要求使用電子資料傳輸和相關的作業程序,以提高效率和準確性。此外,加封和檢查工作是確保貨櫃內容的完整性和貨物安全的重要環節。 參考資料: - 財政部關稅總局「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 財政部關稅總局「關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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