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13 條規定了工廠使用整裝貨櫃進口自用器材原料時的相關程序。根據該條規定,海關可以酌情核准工廠直接卸存,但必須依照一定程序進行。具體來說,工廠應當提供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及收貨工廠的聯保單,海關會簽發正副特別准單,並在貨櫃加封後送往工廠保管,同時送稽查單位核對。在貨櫃送往工廠的過程中,貨櫃運送單需進行物聯網全時監控服務平臺的輸入。當海關派員查驗貨櫃時,驗貨關員需確保封條完整並驗明貨物無誤後,方可放行。如果在查驗過程中發現申報不實、短少或虛報等情況,驗貨關員應立即報請核辦。此外,該條還特別提到,在未辦妥報關手續前,不得啟封移動,且對於位於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內的工廠,一般情況下也需遵守相同的規定。該條的目的在於確保貨物進口過程中的安全與合規性。 參考資料: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5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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