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口之實貨櫃須起岸、加裝、分裝或改裝而未能在專營或兼營轉口貨物之集散站內辦理者,應由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向海關申領特別准單,於關員監視下在貨櫃起卸碼頭辦理加裝、分裝或改裝後,加封裝船。
根据海关管理货柜集散站办法第17条的规定,需要对转口的实货柜进行起岸、加装、分装或改装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在专营或兼营转口货物的集散站内办理,运输业者或承揽业者应向海关申领特别准单,并在关员监视下在货柜起卸码头办理加装、分装或改装后,加封装船。 參考資料: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根據我國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17條,當轉口的貨物需要在集散站內進行起岸、加裝、分裝或改裝時,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需向海關申領特別准單,並在關員監視下在貨櫃起卸碼頭進行相應的程序。該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轉口貨物符合相關規定,並加強貨物封條的完整性,以保障貨物的運輸安全和防止貨物被非法接觸或竊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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