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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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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口之實貨櫃須起岸、加裝、分裝或改裝而未能在專營或兼營轉口貨物之集散站內辦理者,應由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向海關申領特別准單,於關員監視下在貨櫃起卸碼頭辦理加裝、分裝或改裝後,加封裝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海关管理货柜集散站办法第17条的规定,需要对转口的实货柜进行起岸、加装、分装或改装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在专营或兼营转口货物的集散站内办理,运输业者或承揽业者应向海关申领特别准单,并在关员监视下在货柜起卸码头办理加装、分装或改装后,加封装船。 參考資料: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根據我國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17條,當轉口的貨物需要在集散站內進行起岸、加裝、分裝或改裝時,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需向海關申領特別准單,並在關員監視下在貨櫃起卸碼頭進行相應的程序。該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轉口貨物符合相關規定,並加強貨物封條的完整性,以保障貨物的運輸安全和防止貨物被非法接觸或竊取。

  • 承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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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17 條規定:「轉口之實貨櫃須起岸、加裝、分裝或改裝而未能在專營或兼營轉口貨物之集散站內辦理者,應由運輸業者或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