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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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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業經海關查驗裝貨後之出口貨櫃,如須重行開櫃加裝、分裝或改裝者,應由運輸業者、承攬業者或原貨櫃貨物輸出人向海關申領特別准單或准文件於關員監視下,在站內出口倉或站內指定專區辦理。
  2. 2.前項關員監視作業海關得責由集散站業者辦理,並由海關派員巡視或查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16條,以下是該條中的兩項規定及其相關範例: 1. 業經海關查驗裝貨後之出口貨櫃,如須重行開櫃加裝、分裝或改裝者,應由運輸業者、承攬業者或原貨櫃貨物輸出人向海關申領特別准單或核准文件於關員監視下,在站內出口倉或站內指定專區辦理。 這項規定強調出口貨櫃在經過海關查驗後,如果需要進行開櫃加裝、分裝或改裝等作業,必須向海關申請特別准單或核准文件,並在關員的監視下,在站內出口倉或指定專區進行相應的作業。這樣可以確保貨物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2. 前項關員監視作業海關得責由集散站業者辦理,並由海關派員巡視或查核。 根據第2項規定,關員監視作業可以由集散站業者負責執行,並由海關派員進行巡視或檢查。也就是說,海關可以委託集散站業者進行關員監視作業,同時還會有海關派員進行巡視或檢查,來確保作業的合規性和執行的準確性。 以上就是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16條的解釋及相關範例。

  • 承攬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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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16 條規定:「業經海關查驗裝貨後之出口貨櫃,如須重行開櫃加裝、分裝或改裝者,應由運輸業者、承攬業者或原貨櫃貨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