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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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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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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經海關查驗裝貨後之出口貨櫃,如須重行開櫃加裝、分裝或改裝者,應由運輸業者、
承攬
業者或原貨櫃貨物輸出人向海關申領特別准單或
核
准文件於關員監視下,在站內出口倉或站內指定專區辦理。
前項關員監視作業海關得責由集散站業者辦理,並由海關派員巡視或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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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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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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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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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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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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