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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業經海關查驗裝貨後之出口貨櫃,如須重行開櫃加裝、分裝或改裝者,應由運輸業者、承攬業者或原貨櫃貨物輸出人向海關申領特別准單或准文件於關員監視下,在站內出口倉或站內指定專區辦理。
  2. 前項關員監視作業海關得責由集散站業者辦理,並由海關派員巡視或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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