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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稱貨櫃,指供裝運進出口貨物或轉運、轉口貨物特備之容器,其構造與規格及應有之標誌與號碼,悉依國際貨櫃報關公約之規定。
  2. 貨櫃內裝有貨物者,稱實貨櫃;未裝有貨物者,稱空貨櫃;實貨櫃內所裝運之進口、轉運、轉口貨物如屬同一收貨人,或出口、轉口貨物如屬同一發貨人者,為整裝貨櫃;其進口、轉運、轉口貨物如屬不同一收貨人或出口、轉口貨物不屬同一發貨人者,為合裝貨櫃。
  3. 前項所稱同一收貨人,應以進口貨物艙單記載者為準;所稱同一發貨人,應以出口貨物艙單記載者為準。
  4. 本辦法所稱貨櫃集散站(以下簡稱集散站)指經海關完成登記專供貨櫃及櫃裝貨物集散倉儲之場地。
  5. 本辦法所稱多國貨櫃(物)集併通關作業,指海運載運入境之貨櫃(物),進儲海關准之集散站轉口倉庫或轉口倉間,在未改變該貨物之原包裝型態(不拆及包件),辦理併櫃作業及申報轉運出口之通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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