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3條的規定,集散站需提供駐站或稽核關員辦公處所、辦公用具、備勤場所及駐站關員往來交通工具。而集散站可以根據海關的核准或業者的申請,實施自主管理。對於實施自主管理的事項、範圍、應具備條件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則需要按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在實施自主管理時,集散站應指定專責人員來辦理相關事項,並且海關有權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稽核,稽核工作也需要按照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對於獲得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的集散站,海關將不再派員駐庫(站),但在實施初期可能需要派員進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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