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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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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集散站應提供駐站或稽關員辦公處所、辦公用具、備勤場所及駐站關員往來交通工具。
  2. 2.集散站得由海關依職權核定或由業者申請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其實施自主管理之事項、範圍、應具備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3. 3.集散站實施自主管理應指定專責人員依海關相關規定辦理前項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事項。海關得定期或不定期稽核之,其稽核作業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4. 4.集散站經海關核准自主管理者,海關不再派員駐庫(站),但於實施初期海關得派員指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3條的規定,集散站需提供駐站或稽核關員辦公處所、辦公用具、備勤場所及駐站關員往來交通工具。而集散站可以根據海關的核准或業者的申請,實施自主管理。對於實施自主管理的事項、範圍、應具備條件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則需要按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在實施自主管理時,集散站應指定專責人員來辦理相關事項,並且海關有權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稽核,稽核工作也需要按照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對於獲得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的集散站,海關將不再派員駐庫(站),但在實施初期可能需要派員進行指導。

  • 名詞
  • 核定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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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3 條規定:「集散站應提供駐站或稽核關員辦公處所、辦公用具、備勤場所及駐站關員往來交通工具。集散站得由海關依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