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4條,設立集散站需要提供以下文件並經交通部核准登記: 1. 申請書:包括申請機關、公司或行號的相關資訊、負責人的個人資料。 2. 集散站地點、建築構造、交通部核准設立的面積範圍及站內布置圖說。 3. 集散站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證件及其副本。 4. 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及其副本。 5. 與通關網路業者簽訂的契約書。 其中,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者可免除提供第三款文件。集散站必須與外界有明顯的區隔,並在核准登記後十天內向海關繳納保證金,金額為新台幣三十萬元,除非集散站業者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者,保證金可減半繳納,或者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者可免繳保證金。 保證金可以以現金繳納,也可以選擇以下方式提供: 1. 政府發行的公債。 2. 銀行定期存單。 3. 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 4. 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的普通信託憑證。 5. 授信機構的保證。 6. 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保證金的擔保應依法設定抵押權或質權於海關。完成登記的集散站,海關會發給集散站登記證,但仍需每兩年進行複勘及校正,複勘時需由海關與當地航政機關進行。如果登記證丟失,需要立即申請補發。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