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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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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集散站經營經交通部准設立,應檢具下列文件,送經當地海關會同當地航政機關實地勘察後,核准登記為集散站: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機關、公司或行號之名稱、統一編號、地址、電話號碼及負責人銜稱、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住址。 二、集散站地點、建築構造、交通部核准設立面積範圍及站內布置圖說。 三、集散站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證件及其影本。 四、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及其影本。 五、與通關網路業者簽訂之契約書。
  2. 2.前項第三款之文件,如申請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者,得予免送。
  3. 3.集散站業者依交通部所核准設立面積範圍,應與外界有明顯之區隔。
  4. 4.經核准登記之集散站應於核准登記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完成登記。但集散站業者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者,保證金減半繳納;其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者,得予免繳。
  5. 5.前項保證金除以現金繳納外,得以下列方式提供: 一、政府發行之公債。 二、銀行定期存單。 三、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 四、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五、授信機構之保證。 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6. 6.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之擔保,應依法設定抵押權質權於海關。
  7. 7.經完成登記之集散站,由海關發給集散站登記證後,仍應每二年向海關辦理複勘及校正,複勘時,並由海關會同當地航政機關為之。登記證遺失時,應即申請補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4條,設立集散站需要提供以下文件並經交通部核准登記: 1. 申請書:包括申請機關、公司或行號的相關資訊、負責人的個人資料。 2. 集散站地點、建築構造、交通部核准設立的面積範圍及站內布置圖說。 3. 集散站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證件及其副本。 4. 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及其副本。 5. 與通關網路業者簽訂的契約書。 其中,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者可免除提供第三款文件。集散站必須與外界有明顯的區隔,並在核准登記後十天內向海關繳納保證金,金額為新台幣三十萬元,除非集散站業者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者,保證金可減半繳納,或者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者可免繳保證金。 保證金可以以現金繳納,也可以選擇以下方式提供: 1. 政府發行的公債。 2. 銀行定期存單。 3. 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 4. 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的普通信託憑證。 5. 授信機構的保證。 6. 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保證金的擔保應依法設定抵押權或質權於海關。完成登記的集散站,海關會發給集散站登記證,但仍需每兩年進行複勘及校正,複勘時需由海關與當地航政機關進行。如果登記證丟失,需要立即申請補發。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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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4 條規定:「集散站經營業經交通部核准設立,應檢具下列文件,送經當地海關會同當地航政機關實地勘察後,核准登記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