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集散站應設置貨櫃集中查驗區域以供海關查驗貨物。集中查驗區域之設置須有明顯標示,其面積、查驗場所、遮雨棚、照明燈具、機具、電源插座及其搬運工人等應配合海關查驗需要設置。新設立之集散站並應有固定式之拖靠月台。但設置於國際港口管制區內之集散站,其出口整裝貨櫃之查驗作業月台,得以活動式之平面拖靠月台替代。
  2. 集散站應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其作業規定,由海關訂定並公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