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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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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轉口貨櫃(物)在集散站或碼頭專區之存放、移動及處理,除依第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五款辦理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口之貨櫃,無須加裝、分裝或改裝者,於卸存期間,不得拆櫃卸貨進倉。 二、海運轉口貨櫃(物),經由海運轉運出口者,除經海關派員押運或准加封電子封條外,不得進儲內陸集散站,亦不得以內陸運輸方式運送至其他港口辦理出口。 三、武器、彈藥、毒品等轉口貨櫃(物),限由原進口之港口或機場轉運出口。另菸、酒、武器、彈藥、毒品及麻醉藥品等轉口貨櫃(物)限進儲於卸船之港口集散站。 四、集散站或碼頭專區,應劃定特別區域,用以堆置轉口之貨櫃,且不得與裝運進出口貨物之貨櫃相混雜,必要時,海關得要求加設隔離設施。但其儲位以電腦控管並提供海關線上查核,經海關核准不分區存放者,不在此限。 五、轉口貨櫃卸存集散站或碼頭專區時,運輸者應依海關核發之卸貨准單及特別准單,憑以卸船及進儲。轉運出口時,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應以轉運申請書向海關申請核發轉運准單,或逕依海關指示通知辦理出站及裝船手續。 六、轉口之海運貨櫃須加裝、分裝或改裝作業後轉運出口者,得依規定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應事先以書面向海關申請裝櫃核准後,並經關員監視下,於集散站(或碼頭專區)內之轉口倉庫、轉口倉間或其他經海關核准之場所辦理。但倉儲業者及運輸業者,或倉儲業者及承攬業者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且事先以書面方式聯名向海關報備者,得逕行於集散站(或碼頭專區)內之轉口倉庫或轉口倉間辦理,必要時,海關亦得派員查核。作業完成後,憑相關文件向海關申請更正進(轉)口貨物艙單,以辦理後續轉運申報或出口裝船等通關程序。 (二)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辦理多國貨櫃(物)集併作業,貨物應進儲海關核准場所,並依序辦理轉運出口及裝櫃申請,經海關核准始得辦理裝(併)櫃作業,如海關發出指示通知者,集散站業者應配合辦理。 七、櫃裝轉口貨物須於散裝碼頭進口貨棧內之轉口倉庫、轉口倉間或其他海關核准之場所裝櫃者,應事先以書面載明貨物品名、數量,向海關申請,經核准後,於關員監視下辦理裝櫃;裝櫃完成後應即加封,並申辦移儲至港口集散站轉口櫃專區或碼頭專區,但移儲於同一區段碼頭內者,免填貨櫃(物)運送單。 八、經海關核准轉運之轉口貨櫃(物),除海運轉口貨櫃(物)經由海運轉運出口者外,其須打盤、裝櫃者,海關得核准直接運往儲存一般出口貨物之貨棧、港口或內陸集散站,在關員監視下,辦理打盤、裝櫃作業。
  2. 2.集散站業者辦理前項第六款第二目作業,非經海關核准,不得於拆併作業專區以外場所拆卸或裝櫃。
  3. 3.集散站業者辦理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作業,轉口貨櫃內載有進口貨物者,應於拆併作業專區拆卸,並將該進口貨物立即移儲進口倉庫;貨櫃加裝出口貨物者,應將出口貨物運送至拆併作業專區後,始得加裝。
  4. 4.集散站業者違反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或前項規定者,除依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理外,海關並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多國集併作業之貨櫃(物)或廢止其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9 條,以下是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該條規定了在集散站或碼頭專區存放、移動和處理轉口貨櫃(物)時應遵守的規定。根據該條的第一款至第十五款規定,轉口貨櫃應依照相應的規定進行操作。 2. 根據第一款的第一項,無須於卸存期間拆櫃卸貨的轉口貨櫃,不得將貨物拆卸後進入倉庫。 3. 第一款的第二項規定了海運轉口貨櫃(物)的操作方式。除經海關派員押運或核准加封電子封條外,不能進行內陸集散站內的運輸,也不能以內陸運輸方式運送至其他港口辦理出口。 4. 第一款的第三項規定了武器、彈藥、毒品等特定貨櫃的操作限制。這些貨櫃只能從原進口港口或機場轉運出口。另外,菸、酒、武器、彈藥、毒品和麻醉藥品等貨櫃只能進儲在卸船港口的集散站。 5. 根據第一款的第四項,集散站或碼頭專區應劃定特別區域來堆置轉口貨櫃,並且不得與裝運進出口貨物的貨櫃混合。如果必要,海關可以要求增設隔離設施。但是,如果儲存位置由電腦控制並提供海關線上查核,並且經過海關核准的不分區存放的貨櫃,不受此限制。 6. 根據第一款的第五項,當轉口貨櫃在卸存集散站或碼頭專區時,運輸業者應依照海關核發的卸貨准單和特別准單進行卸船和進儲。在轉運出口時,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應根據海關的指示或申請核發轉運准單,以便辦理出站和裝船手續。 7. 根據第一款的第六項,對於需要加裝、分裝或改裝的轉口海運貨櫃,可以按照以下兩種方式之一進行操作: (一)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需事先以書面向海關申請裝櫃核准。並在關員的監視下,於集散站內的轉口倉庫、轉口倉間或其他經海關核准的場所進行操作。然而,如果倉儲業者和運輸業者或倉儲業者和承攬業者是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並且事先以書面聯合報告給海關,則可以在集散站內的轉口倉庫或轉口倉間進行操作。在必要時,海關還可以派員進行檢查。所有操作完成後,要根據相關文件向海關申請更正進(轉)口貨物艙單,以便進行後續的轉運申報或出口裝船等通關程序。 (二)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要進行多國貨櫃集併作業,貨物應進儲在海關核准的場所,並按照順序進行轉運出口和裝櫃申請。只有在經過海關核准後,才能進行裝(併)櫃作業。如果海關發出指示通知,集散站業者應該配合辦理。 8. 第二項規定,集散站業者在未經海關核准的情況下,不得在拆併作業專區之外的場所進行拆卸或裝櫃作業。 9. 第三項規定了集散站業者在進行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作業時的操作要求。如果轉口貨櫃內載有進口貨物,應在拆併作業專區進行拆卸,並立即移儲進口倉庫。而對於加裝出口貨物的貨櫃,應將出口貨物運送至拆併作業專區後才能進行加裝。 10. 根據第四項,集散站業者違反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或前項規定的,除按照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理外,海關還可以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多國集併作業之貨櫃(物),或廢止其作業。 以上是根據法規進行的該法條的逐條釋義,並提供了相關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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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9 條規定:「轉口貨櫃(物)在集散站或碼頭專區之存放、移動及處理,除依第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