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28

快速跳轉
  1. 1.集散站者違反第七條第二款至第七款、第九款、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第十六條或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貨櫃及貨物或廢止其登記。
  2. 2.集散站業者有前項情事致存站貨櫃(物)因法提運、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而短少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貨櫃及貨物或廢止其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28條第1項,如果集散站業者違反第七條第二款至第七款、第九款、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第十六條或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的規定,海關可以依照關稅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警告或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以要求其在限期內改正;如果在限期內未能改正,則按次處罰;如果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可以停止該集散站業者進儲貨櫃及貨物的業務,或者廢止其登記。 根據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28條第2項,如果集散站業者因非法提運、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造成存站貨櫃(物)短少,海關可以依照關稅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以要求其在限期內改正;如果在限期內未能改正,則按次處罰;如果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可以停止該集散站業者進儲貨櫃及貨物的業務,或者廢止其登記。 參考資料: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28條 (93.02.10)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28 條規定:「集散站業者違反第七條第二款至第七款、第九款、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十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