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外銷國產貨櫃,無法立即報運出口者,應按下列規定辦理出口手續: 一、應依出口貨物辦理進倉手續,將空貨櫃運存集散站集中存放,不得與其他貨櫃混合,未經完成報關驗放手續,不得隨便移動。 二、貨櫃進存集散站前,由其買主或代理人填具海運出口貨物進倉證明書,連同集散站出具之碼頭聯保單交駐站關員憑以點驗空貨櫃進站,駐站關員於點驗無訛後,應在海運出口貨物進倉證明書上予以簽證。 三、辦理出口報關時,應依照一般出口貨物之規定辦理,同時檢附買主或代理人簽收貨櫃之文件。出口報單除應載明貨櫃隻數、標誌、號碼、規格、淨重、價值等資料外,並應加附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但保稅工廠產製者得免附。 四、完成出口報關手續之外銷國產貨櫃,除保稅工廠產製者外,應俟裝船出口後,始由出口簽證單位核發出口報單副本供出口廠商辦理退稅。 五、保稅工廠外銷之國產貨櫃得免進儲集散站,逕向其監管海關之出口單位辦理出口通關作業。 六、保稅工廠應對前款外銷國產貨櫃於出口報單放行後半年內自行依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開具之出口證明文件按報單號碼逐案逐櫃核銷送監管海關備查。
根據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21 條的規定,針對無法立即報運出口的外銷國產貨櫃,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出口手續: 一、貨櫃進存集散站前,應將空貨櫃運至集散站進行集中存放,並且不得與其他貨櫃混合。在完成報關驗放手續之前,不得隨意移動貨櫃。 二、買主或代理人應填寫海運出口貨物進倉證明書,並連同集散站出具的碼頭聯保單交給駐站關員進行點驗空貨櫃進站。駐站關員在點驗無誤後,應在海運出口貨物進倉證明書上簽證。 三、在辦理出口報關時,應依照一般出口貨物的規定辦理手續,并應附上買主或代理人簽收貨櫃的文件。出口報單除了應包含貨櫃隻數、標誌、號碼、規格、淨重、價值等相關資料外,還應附上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單;唯獨保稅工廠生產的貨櫃則可以免附。 四、完成出口報關手續的外銷國產貨櫃,除了保稅工廠生產的以外,必須等待裝船出口後,才能由出口簽證單位核發出口報單副本供出口廠商辦理退稅手續。 五、保稅工廠外銷的國產貨櫃可以免進儲集散站的程序,直接向監管海關負責出口的單位辦理出口通關手續。 六、保稅工廠應該對於前述的外銷國產貨櫃,在出口報單放行後的半年內,按照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開具的出口證明文件,逐案逐櫃核銷並送交監管海關備查。 參考資料: - 財政部關稅總局 (2022)。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取自http://tuikou.customs.gov.tw/media/140168/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pdf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