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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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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貨櫃裝運貨物進出口時,除未經簽發提單(裝貨單)之貨櫃於艙單申報外,貨櫃本身及其所裝運之貨物均應依規定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22 條規定,所有使用貨櫃運送的貨物進出口時,除了尚未簽發提單(裝貨單)的貨櫃需要在艙單申報外,貨櫃本身及其所運送的貨物都應依法規定進行申報。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貨物運輸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例如,在進口貨物運送的過程中,貨櫃和貨物都需要確實申報,以便海關機關可以對其進行查核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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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22 條規定:「以貨櫃裝運貨物進出口時,除未經簽發提單(裝貨單)之貨櫃於艙單申報外,貨櫃本身及其所裝運之貨物均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