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23條的規定: 1. 在進口時,未經簽發提單(裝貨單)的空貨櫃,應將貨櫃標誌、號碼和數量報告給進口艙單的最後一頁,並免加列艙單號碼。在出口時,應填寫出口貨櫃清單,向海關申請核發特別准單。在裝卸貨櫃時,運輸業者應指派足夠的人員專責開啟空貨櫃以受檢查,以便關員進行檢查。在裝卸完畢後,由指派的人員簽認實際裝卸的數量和號碼,以供海關核查。 2. 如果卸船碼頭和集散站已實施自動化並經海關核可,則可以免除前一項進口空貨櫃卸船時的受檢工作。 這些規定可以確保進口和出口的空貨櫃在裝卸和檢查時被妥善管理和記錄,以確保貨物的準確性和安全性。最新的參考資料為「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登錄於財政部關稅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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