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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經簽發提單(裝貨單)之空貨櫃,進口時應將貨櫃標誌、號碼、數量列報於進口艙單最後一頁並免加列艙單號碼;出口時應填具出口貨櫃清單向海關申請發特別准單。裝卸櫃時,並應由運輸者指派足夠人員專任開啟空貨櫃受檢工作,以便關員檢查,裝卸完畢後,由其指派人員簽認實際裝卸數量及號碼,以備海關查核。
  2. 卸船碼頭及集散站已實施自動化並經海關核可者,得免辦理前項進口空貨櫃卸船時之受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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