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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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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未經簽發提單(裝貨單)之空貨櫃,進口時應將貨櫃標誌、號碼、數量列報於進口艙單最後一頁並免加列艙單號碼;出口時應填具出口貨櫃清單向海關申請發特別准單。裝卸櫃時,並應由運輸者指派足夠人員專任開啟空貨櫃受檢工作,以便關員檢查,裝卸完畢後,由其指派人員簽認實際裝卸數量及號碼,以備海關查核。
  2. 2.卸船碼頭及集散站已實施自動化並經海關核可者,得免辦理前項進口空貨櫃卸船時之受檢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23條的規定: 1. 在進口時,未經簽發提單(裝貨單)的空貨櫃,應將貨櫃標誌、號碼和數量報告給進口艙單的最後一頁,並免加列艙單號碼。在出口時,應填寫出口貨櫃清單,向海關申請核發特別准單。在裝卸貨櫃時,運輸業者應指派足夠的人員專責開啟空貨櫃以受檢查,以便關員進行檢查。在裝卸完畢後,由指派的人員簽認實際裝卸的數量和號碼,以供海關核查。 2. 如果卸船碼頭和集散站已實施自動化並經海關核可,則可以免除前一項進口空貨櫃卸船時的受檢工作。 這些規定可以確保進口和出口的空貨櫃在裝卸和檢查時被妥善管理和記錄,以確保貨物的準確性和安全性。最新的參考資料為「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登錄於財政部關稅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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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23 條規定:「未經簽發提單(裝貨單)之空貨櫃,進口時應將貨櫃標誌、號碼、數量列報於進口艙單最後一頁並免加列艙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