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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四條第五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海關辦理事項,得由經海關准實施自主管理之集散站自行辦理。
  2. 第七條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駐庫(站)關員簽證之文件及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關員監視之事項,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集散站得免辦理。
  3. 第七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規定應由海關監視事項,經海關核准自主管理之集散站,海關未派駐站關員監視者,免徵收特別監視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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