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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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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集散站業者有欠繳稅款、規費罰鍰時,海關得就其所繳保證金抵繳。
  2. 2.保證金因前項抵繳而不足時,集散站業者應於海關通知之翌日起一個月內補繳其差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25 條的規定,針對集散站業者欠繳的稅款、規費或罰鍰,海關有權使用其所繳的保證金進行抵繳。如果抵繳後保證金不足,集散站業者在海關通知後的翌日起一個月內需要補繳差額。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集散站業者欠繳了一定金額的稅款,而他的保證金金額恰好等於該欠繳金額,那麼海關可以使用該保證金來抵繳欠繳的稅款。然而,如果該業者的保證金不足以完全抵繳欠繳金額,他需要在海關通知之後的翌日起一個月內補繳差額。

  • 規費名詞
  • 罰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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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25 條規定:「集散站業者有欠繳稅款、規費或罰鍰時,海關得就其所繳保證金抵繳。保證金因前項抵繳而不足時,集散站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