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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集散站業者有欠繳稅款、規費罰鍰時,海關得就其所繳保證金抵繳。
  2. 保證金因前項抵繳而不足時,集散站業者應於海關通知之翌日起一個月內補繳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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