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25 條的規定,針對集散站業者欠繳的稅款、規費或罰鍰,海關有權使用其所繳的保證金進行抵繳。如果抵繳後保證金不足,集散站業者在海關通知後的翌日起一個月內需要補繳差額。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集散站業者欠繳了一定金額的稅款,而他的保證金金額恰好等於該欠繳金額,那麼海關可以使用該保證金來抵繳欠繳的稅款。然而,如果該業者的保證金不足以完全抵繳欠繳金額,他需要在海關通知之後的翌日起一個月內補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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