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管理货柜集散站办法第8条的规定,会对集散站業者的记录簿册进行检查,要求详细登载货柜和货物的存入、提出等相关事项。海关可以随时派员前往集散站检查货物和记录簿册,要求查阅或打印相关资料,集散站業者不得拒绝。此外,海关还可以要求集散站業者将货柜和货物的存入、提出等资料发送给海关进行核查。 参考资料: - 財政部關稅總局第107年9月14日公告「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網站上的「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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