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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集散站內之進口倉庫、出口倉庫及轉口倉庫比照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之有關規定辦理;集散站內之保稅倉庫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2. 集散站業者應配合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地方政府、航政機關、警政機關及海關等有關機關勘察貨櫃堆置之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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