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 1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集散站符合前條規定及下列條件者,得向海關申請准辦理多國貨櫃(物)集併作: 一、設置高風險轉口貨物集中存放區域:菸、酒、武器、彈藥、毒品、麻醉藥品、管制進口之大陸農漁畜產品及食品應於轉口倉庫或轉口倉間集中存放。 二、設置拆併作業專區:應鄰接轉口倉庫或轉口倉間之月臺或區域,專供拆櫃及併裝作業。 三、集散站業者應自行建置與海關系統相容之電子封條軟硬體設備,供讀取電子封條。
  2. 集散站業者辦理多國貨櫃(物)集併作業,不符前項各款條件之一者,除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理外,海關並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多國集併作業之貨櫃(物)或廢止其核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