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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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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集散站符合前條規定及下列條件者,得向海關申請准辦理多國貨櫃(物)集併作: 一、設置高風險轉口貨物集中存放區域:菸、酒、武器、彈藥、毒品、麻醉藥品、管制進口之大陸農漁畜產品及食品應於轉口倉庫或轉口倉間集中存放。 二、設置拆併作業專區:應鄰接轉口倉庫或轉口倉間之月臺或區域,專供拆櫃及併裝作業。 三、集散站業者應自行建置與海關系統相容之電子封條軟硬體設備,供讀取電子封條。
  2. 2.集散站業者辦理多國貨櫃(物)集併作業,不符前項各款條件之一者,除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理外,海關並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多國集併作業之貨櫃(物)或廢止其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10-1條的規定,集散站符合前條規定並滿足以下條件,可以向海關申請核准辦理多國貨櫃(物)集併作業:一、設置高風險轉口貨物集中存放區域,如菸、酒、武器、彈藥、毒品、麻醉藥品、管制進口之大陸農漁畜產品及食品等應於轉口倉庫或轉口倉間集中存放;二、設置拆併作業專區,應鄰接轉口倉庫或轉口倉間之月臺或區域,專供拆櫃及併裝作業;三、集散站業者應自行建置與海關系統相容之電子封條軟硬體設備,供讀取電子封條。若集散站業者辦理多國貨櫃(物)集併作業,不符合上述各款條件之一,除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理外,海關還可以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多國集併作業之貨櫃(物),或廢止其核准。 參考資料: - 財政部關稅總局「海關貨櫃動態管理作業規定」,第10-1條 - 財政部關稅總局「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10-1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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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10-1 條規定:「集散站符合前條規定及下列條件者,得向海關申請核准辦理多國貨櫃(物)集併作業: 一、設置高風險轉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1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