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7-1 條,集散站應該設置24小時連續錄影或動態偵測錄影的閉路電視監控系統,該系統應具有回放和燒錄功能,並且能夠存檔至少三十天並且運作正常。這個監控系統應該連線至海關辦公室或其他場所,以供海關進行查核及即時監看貨況。然而,如果該集散站所在的港口管制區內的業者儲存的是大宗或種類單純的裸裝貨物,並經海關核准,則可以免設置監控系統。此外,海關有權在必要時命令業者將監控系統的檔案存檔期間延長至九十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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