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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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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集散站大門、進口倉庫、出口倉庫、轉口倉庫(間)、保稅倉庫、拆併作業專區、雜貨櫃拆櫃專區、集中查驗區域、貴重物品儲存專用倉間、扣押庫及其他海關認為有必要之處所,應設置二十四小時連續錄影或動態偵測錄影、具回放及燒錄功能、並能存檔三十日以上且運作正常之閉路電視監控系統,連線至海關辦公室或其他場所,供海關查及即時監看貨況。但設立於港口管制區內以儲存大宗或種類單純裸裝貨物之業者,得經海關核准免設置。
  2. 2.前項監控系統檔案存檔期間,海關認有必要時,得命業者延長存檔至九十日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7-1 條,集散站應該設置24小時連續錄影或動態偵測錄影的閉路電視監控系統,該系統應具有回放和燒錄功能,並且能夠存檔至少三十天並且運作正常。這個監控系統應該連線至海關辦公室或其他場所,以供海關進行查核及即時監看貨況。然而,如果該集散站所在的港口管制區內的業者儲存的是大宗或種類單純的裸裝貨物,並經海關核准,則可以免設置監控系統。此外,海關有權在必要時命令業者將監控系統的檔案存檔期間延長至九十天以上。

  • 扣押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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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7-1 條規定:「集散站大門、進口倉庫、出口倉庫、轉口倉庫(間)、保稅倉庫、拆併作業專區、雜貨櫃拆櫃專區、集中查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