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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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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散站門禁管制措施如下: 一、集散站大門應設置警衛哨所,由保全或倉管人員負責管制車輛及人員進出。 二、倉庫應置專人管理,人員出入須憑證件或許可文件,報關、報驗人員或貨主因陪同查驗、檢驗、檢疫、取樣或看樣而進入倉庫者,無現場關(官)員或經海關准自主管理業者之專責人員在場時嚴禁碰觸貨物,查驗或作業完畢應將貨物包裝恢復原狀後迅速離開,不得逗留。 三、已放行或經海關核准退關、退倉之貨物提領出倉,應經保全或倉管人員核對放行憑條或運送單據,其運出集散站大門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7-2條,集散站門禁管制措施包括以下幾點: 1. 集散站大門應設置警衛哨所,由保全或倉管人員負責管制車輛及人員進出。 這表示集散站的入口應該設置有警衛哨所,由保全或倉管人員負責控制車輛和人員進出集散站。 2. 倉庫應置專人管理,人員出入須憑證件或許可文件,報關、報驗人員或貨主因陪同查驗、檢驗、檢疫、取樣或看樣而進入倉庫者,無現場關(官)員或經海關核准自主管理業者之專責人員在場時嚴禁碰觸貨物,查驗或作業完畢應將貨物包裝恢復原狀後迅速離開,不得逗留。 這表示倉庫應該有專人管理,進入倉庫的人員必須憑證件或許可文件。報關、報驗人員或貨主因陪同查驗、檢驗、檢疫、取樣或看樣而進入倉庫時,如果沒有現場的相關關(官)員或經海關核准的自主管理業者專責人員在場,則嚴禁碰觸貨物。查驗或作業完成後,應將貨物包裝恢復原狀後立即離開,不得逗留。 3. 已放行或經海關核准退關、退倉之貨物提領出倉,應經保全或倉管人員核對放行憑條或運送單據,其運出集散站大門時亦同。 這表示已經放行或經海關核准退關、退倉的貨物,在提領出倉時應該由保全或倉管人員核對放行憑條或運送單據。同樣地,當這些貨物運出集散站大門時,也需要進行核對。 以上是對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7-2條的逐條釋義。根據這些規定,集散站應該加強門禁管制措施,確保進出站的人員和貨物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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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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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7-2 條規定:「集散站門禁管制措施如下: 一、集散站大門應設置警衛哨所,由保全或倉管人員負責管制車輛及人員進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