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 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集散站門禁管制措施如下: 一、集散站大門應設置警衛哨所,由保全或倉管人員負責管制車輛及人員進出。 二、倉庫應置專人管理,人員出入須憑證件或許可文件,報關、報驗人員或貨主因陪同查驗、檢驗、檢疫、取樣或看樣而進入倉庫者,無現場關(官)員或經海關核准自主管理業者之專責人員在場時嚴禁碰觸貨物,查驗或作業完畢應將貨物包裝恢復原狀後迅速離開,不得逗留。 三、已放行或經海關核准退關、退倉之貨物提領出倉,應經保全或倉管人員核對放行憑條或運送單據,其運出集散站大門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