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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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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完成登記之貨棧,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有關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於准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經管海關辦理變更登記換發登記證。 一、變更名稱。 二、遷移公司地址。 三、變更負責人。 四、變更增減營業種類。 五、增減資本額。
  2. 2.經完成登記之貨棧,其貨棧地點或面積變更,應報請監管海關核准。
  3. 3.經完成登記之貨棧,因故結束營業並向海關辦理廢止其貨棧登記證者,應清空貨棧所儲存之貨物,並繳清相關規費、稅款及罰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12條,貨棧在完成登記後,若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應向有關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在核准變更登記後的翌日起三十日內向經管海關辦理變更登記換發登記證:一、變更名稱;二、遷移公司地址;三、變更負責人;四、變更增減營業種類;五、增減資本額。若貨棧的地點或面積有變更,也應報請監管海關核准。另外,若貨棧因故結束營業並向海關辦理廢止貨棧登記證,則應清空貨棧所儲存之貨物,並繳清相關規費、稅款及罰款。 參考法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12條(民國90年4月30日公布) 例如,若一家貨棧變更了營業種類,原本只提供貨物儲存服務,後來增加了裝卸承攬業務,則該貨棧應根據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12條的規定,向有關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名詞
  • 廢止名詞
  • 規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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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12 條規定:「經完成登記之貨棧,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有關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於核准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