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12條,貨棧在完成登記後,若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應向有關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在核准變更登記後的翌日起三十日內向經管海關辦理變更登記換發登記證:一、變更名稱;二、遷移公司地址;三、變更負責人;四、變更增減營業種類;五、增減資本額。若貨棧的地點或面積有變更,也應報請監管海關核准。另外,若貨棧因故結束營業並向海關辦理廢止貨棧登記證,則應清空貨棧所儲存之貨物,並繳清相關規費、稅款及罰款。 參考法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12條(民國90年4月30日公布) 例如,若一家貨棧變更了營業種類,原本只提供貨物儲存服務,後來增加了裝卸承攬業務,則該貨棧應根據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12條的規定,向有關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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