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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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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完成登記之貨棧,由海關發給貨棧登記證,並應每二年定期向海關辦理複勘及校正。
  2. 2.貨棧登記證遺失時,應即申請補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11條,對於已完成登記的貨棧,海關會發給貨棧登記證。貨棧登記證的有效期為兩年,貨棧業者需每兩年定期向海關進行複勘及校正。如果貨棧登記證遺失,貨棧業者應立即申請補發。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貨棧業者登記資料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例如,假設一家貨棧在完成登記後,海關發給了他們貨棧登記證。在兩年後,該貨棧業者必須向海關進行複勘及校正,以確保登記資料的準確性。如果該貨棧登記證在這兩年內遺失,該貨棧業者應立即向海關申請補發新的貨棧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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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11 條規定:「經完成登記之貨棧,由海關發給貨棧登記證,並應每二年定期向海關辦理複勘及校正。貨棧登記證遺失時,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