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10條,經核准登記的貨棧業者應在核准登記的次日起十天內向海關繳納新台幣15萬元的保證金,以完成登記。然而,如果該貨棧業者是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則可以免繳保證金。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貨棧業者具備必要的財務能力,以履行其責任和義務。繳納保證金是一種財力證明,可以確保貨棧業者在執行業務時能夠有效遵守相關法規和規定。如果貨棧業者是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由於其與政府有關係,因此可以不需要繳納保證金。 例如,如果一家私營的貨棧業者在完成核准登記後的十天內未能按時繳納所需的保證金,海關有權暫停其業務運作,直到保證金被繳納為止。然而,如果這家貨棧業者是政府的一部分,則可以免繳保證金,並且不會受到相同的限制。 參考資料: 1.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最新修訂日期: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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