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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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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准登記之貨棧,應於核准登記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完成登記。
  2. 2.繳納前項保證金之貨棧業者如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得予免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10條,經核准登記的貨棧業者應在核准登記的次日起十天內向海關繳納新台幣15萬元的保證金,以完成登記。然而,如果該貨棧業者是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則可以免繳保證金。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貨棧業者具備必要的財務能力,以履行其責任和義務。繳納保證金是一種財力證明,可以確保貨棧業者在執行業務時能夠有效遵守相關法規和規定。如果貨棧業者是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由於其與政府有關係,因此可以不需要繳納保證金。 例如,如果一家私營的貨棧業者在完成核准登記後的十天內未能按時繳納所需的保證金,海關有權暫停其業務運作,直到保證金被繳納為止。然而,如果這家貨棧業者是政府的一部分,則可以免繳保證金,並且不會受到相同的限制。 參考資料: 1.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最新修訂日期: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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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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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10 條規定:「經核准登記之貨棧,應於核准登記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完成登記。繳納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