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以下是對第13-1條的釋義: 1. 該條款規定了在貨棧、倉庫、區域等地點必須安裝閉路電視監控系統。這些地點包括貨棧的大門、進口倉庫、出口倉庫、轉口倉庫(或許),以及其他海關認為必要的地方。該系統需要具有24小時連續錄影或動態偵測錄影的功能,並且能夠回放並燒錄,以及至少能存檔三十天以上並且運作正常。此外,該系統需要連線至海關辦公室或其他地點,以供海關進行查核和即時監看貨物情況。值得注意的是,在港口機場管制區內儲存大宗或種類單純裸裝貨物的業者經過海關核准後,可以豁免設置該系統。 2. 根據需要,海關可以要求業者將監控系統的檔案存檔期限延長至九十天以上。 參考資料: - 海關總署關稅處品質稽核科,〈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13-1條〉,《海關進出口貨棧業者作業注意事項》,2011年12月30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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