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棧門禁管制措施如下: 一、貨棧大門應設置警衛哨所,由保全或倉管人員負責管制人員及車輛進出,必要時海關並得要求建置自動化門哨。 二、倉庫應置專人管理,人員出入須憑證件或許可文件,報關、報驗人員或貨主因陪同查驗、檢驗、檢疫、取樣或看樣而進入倉庫者,無現場關(官)員或經海關核准自主管理業者之專責人員在場下嚴禁碰觸貨物,查驗或作業完畢應將貨物包裝恢復原狀後迅速離開,不得逗留。 三、除快遞貨物外,已放行或經海關核准退關、退倉之貨物提領出倉,應經保全或倉管人員核對放行憑條或運送單據。
根據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13-2 條,貨棧門禁管制措施包括以下三點: 一、貨棧大門應設置警衛哨所,由保全或倉管人員負責管制人員及車輛進出,必要時海關並得要求建置自動化門哨。這表示在貨棧大門的進出口處設有警衛哨所,由保全或倉管人員負責管理進出的人員和車輛,如果需要,海關可以要求設置自動化門哨。 二、倉庫應置專人管理,人員出入須憑證件或許可文件,報關、報驗人員或貨主因陪同查驗、檢驗、檢疫、取樣或看樣而進入倉庫者,無現場關(官)員或經海關核准自主管理業者之專責人員在場下嚴禁碰觸貨物,查驗或作業完畢應將貨物包裝恢復原狀後迅速離開,不得逗留。這表示倉庫應該指定專人進行管理,進出倉庫的人員必須出示證件或許可文件,報關、報驗人員或貨主因陪同查驗、檢驗、檢疫、取樣或看樣而進入倉庫者,在沒有海關人員或經過海關核准的自主管理業者的專責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嚴禁碰觸貨物,查驗或作業完畢後應將貨物包裝恢復原狀並迅速離開,不得逗留。 三、除快遞貨物外,已放行或經海關核准退關、退倉之貨物提領出倉,應經保全或倉管人員核對放行憑條或運送單據。這表示已經放行或經過海關核准退關、退倉的貨物在提領出倉時,應由保全或倉管人員核對放行憑條或運送單據。 以上資訊參考自《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http://law.npf.gov.tw/Law/LawSingle.aspx?Pcode=D0010097)的第 1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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