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 1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貨棧門禁管制措施如下: 一、貨棧大門應設置警衛哨所,由保全或倉管人員負責管制人員及車輛進出,必要時海關並得要求建置自動化門哨。 二、倉庫應置專人管理,人員出入須憑證件或許可文件,報關、報驗人員或貨主因陪同查驗、檢驗、檢疫、取樣或看樣而進入倉庫者,無現場關(官)員或經海關核准自主管理業者之專責人員在場下嚴禁碰觸貨物,查驗或作業完畢應將貨物包裝恢復原狀後迅速離開,不得逗留。 三、除快遞貨物外,已放行或經海關核准退關、退倉之貨物提領出倉,應經保全或倉管人員核對放行憑條或運送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