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棧內存貨應將標記朝外,分批分區堆置,並於牆上標明區號,以資識別。但經海關核可之電腦控管自動化貨棧,或油槽、筒倉等儲存散裝貨物之特殊貨棧,不在此限。
根據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14條,貨棧內的存貨應該將標記朝外,分批分區堆置,並且在牆上標明區號,以便識別。然而,經海關核准的電腦控制自動化貨棧,以及儲存散裝貨物的特殊貨棧,不受此限制。 根據台灣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6年第3743號判決,一家公司經營貨棧業務,未將貨物的標記朝外、分批分區堆置,也未在牆上標明區號。海關因此對該公司處以罰款。公司聲稱自己是電腦控制自動化貨棧,不需要遵守該法規。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認為,該法規對於經海關核准的電腦控制自動化貨棧並不適用,公司因此不得以此作為違法的辯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