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15條的規定,進口或轉運、轉口的海運貨物應由貨棧業者提取電子資料以及卸貨准單、特別准單的訊息來進行卸貨進倉。對於未連線的貨棧業者,則應以書面文件辦理。空運貨物則應由運輸業者提供相關的進口艙單,向海關申請卸貨進倉。對於在機場管制區以外地區的貨棧,應由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提供空運貨物特別准單申請書,以申請核發空運貨物特別准單。 根據最新的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貨棧業者應立即進行進倉作業,而空運貨棧和快遞專區貨棧業者則應即時將進(轉)口貨物進倉訊息發送至海關或海關核可平臺,海運貨棧業者則可以在海關核可平臺進行登錄作業以替代進倉訊息的傳輸。 此外,貨棧業者在進行轉口貨物拆包、分批和加貼航空(郵)標籤的作業前,應事先向海關提交書面申請並經關員監視,在轉口貨物專用倉或其他經海關核准的場所進行操作。海進海出的轉口貨物進入進口貨棧內的轉口倉庫、轉口倉間或其他經海關核准的場所裝櫃時,應事先向海關申請並在關員監視下進行裝櫃,裝櫃完成後應立即加封並安排移儲至港口貨櫃集散站轉口櫃專區或碼頭專區。 對於經海關核准轉運的轉口貨物,除非需進行裝櫃、打盤的情况外,海關可以核准直接運往儲存一般出口貨物的貨棧。海空聯運的轉口貨櫃進入空運貨棧時,貨棧業者應立即通知海關到場監視才可進行收櫃、剪封和拆櫃操作。 參考資料:最新版《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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