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16條,存倉貨物應依提單或提貨單分別堆置,不得相混。其中,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的貨棧,可以使用電腦自動化控管儲位的方式,海關可以隨時在線上查核,不受前項限制。但同一棧板上不得放置不同提單的貨物。 參考資料:根據中華民國財政部海關總局於2010年12月29日公告的《海關進出口貨棧管理規範整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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