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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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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貨物之包件過重或體積過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經海關准,存儲於貨棧之露天處所。但須將進出口貨物分區堆置,其安全與管理仍由該貨棧業者負責。
  2. 2.前項露天處所須鄰接已登記之貨棧。但設置於國際港口、國際機場、自由貿易港區之管制區內或鄰接之土地如被政府徵收而被分割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17條規定如下: 1. 若貨物的包件過重、體積過大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經海關核准後,可以存放在貨棧的露天區域。然而,進出口貨物必須根據區域劃分進行堆放,貨棧業者仍然負責管理和確保安全。 2. 露天區域必須與已登記的貨棧相鄰接。但是,如果露天區域位於國際港口、國際機場、自由貿易港區的管制區內,或者與這些區域相鄰接的土地因政府徵收而被分割,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貨物在進出口過程中得到適當的存儲和管理。這條法條的一個應用例子是,如果某個貨物因為尺寸過大或特殊情況無法存放在室內倉庫,可以經過海關核准後,存放在露天區域,但是需要根據區域劃分進行堆放,並由貨棧業者負責管理。

  • 名詞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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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17 條規定:「貨物之包件過重或體積過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經海關核准,存儲於貨棧之露天處所。但須將進出口貨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