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18條的规定: 1. 在存放进口、转运或转口货物的货棧中,货棧業者需要核对海關放行通知、提貨單、轉運准單或其他海關核准文件与船名、航次或班機航次以及貨物的標記、箱號或航空標籤號碼、件數是否匹配。之后,根据海關的指示完成貨物的監視、押運、加封電子封條或儀器檢查等必要程序,方准提貨出棧。 2. 提貨單可以由貨主与货棧業者以書面或電子文件方式協商代替。但货棧業者需要通知海關相关合意的結果。 3. 貨棧業者应该在貨物提领完成后立即收回前述第一項列明的提貨出棧准憑單據和文件,并在提貨單上加蓋「貨物已全部出倉,本提貨單註銷」的戳記,并按艙單別裝訂,安全保管。如果是部分提貨的情况,也需要加蓋「本提貨單××部分出倉」的戳記,等全部提貨完成后收回提貨單,并加蓋「貨物已全部出倉,本提貨單註銷」的戳記后再次装订保管。如果根据前述规定,使用其他書面或電子文件代替提貨單办理提貨,需要保留提貨紀錄备查,并在轉運准單上加蓋「本批貨物已辦妥轉運」的戳記后装订保管;或者在海關核准文件上加蓋「本批貨物已辦妥出倉」的戳記后装订保管。 4. 前述提貨單或提貨紀錄、轉運准單及其他海關核准文件需要保存至提貨或轉運作業完成的翌日起的二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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