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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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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存棧之進口、轉運或轉口貨物,貨棧業者應驗憑海關放行通知、提貨單、轉運准單或其他海關准文件,核對船名、航次或班機航次與貨物之標記、箱號或航空標籤號碼、件數無訛,並依海關指示通知完成貨物之監視、押運、加封電子封條或儀器檢查等辦理事項後,方准提貨出棧。
  2. 2.前項提貨單,貨主得與貨棧業者合意以其他書面或電子文件代之。但貨棧業者應將合意結果通知海關。
  3. 3.貨棧業者對第一項所列准憑提貨出棧之單據、文件,應於貨物提領完畢時即予收回,於提貨單上加蓋「貨物已全部出倉,本提貨單註銷」戳記,並按艙單別裝訂,妥為保管,如為部分提貨者亦應加蓋「本提貨單××部分出倉」戳記,貨物全部提清時予以收回,並加蓋「貨物已全部出倉,本提貨單註銷」戳記後,裝訂保管,如依前項規定,以其他書面或電子文件取代提貨單辦理提貨者,應留存提貨紀錄備查;應於轉運准單上加蓋「本批貨物已辦妥轉運」戳記後,裝訂保管;或於海關核准文件上加蓋「本批貨物已辦妥出倉」戳記後,裝訂保管。
  4. 4.前項提貨單或提貨紀錄、轉運准單及其他海關核准文件,應自提貨或轉運作業完成翌日起保存二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18條的规定: 1. 在存放进口、转运或转口货物的货棧中,货棧業者需要核对海關放行通知、提貨單、轉運准單或其他海關核准文件与船名、航次或班機航次以及貨物的標記、箱號或航空標籤號碼、件數是否匹配。之后,根据海關的指示完成貨物的監視、押運、加封電子封條或儀器檢查等必要程序,方准提貨出棧。 2. 提貨單可以由貨主与货棧業者以書面或電子文件方式協商代替。但货棧業者需要通知海關相关合意的結果。 3. 貨棧業者应该在貨物提领完成后立即收回前述第一項列明的提貨出棧准憑單據和文件,并在提貨單上加蓋「貨物已全部出倉,本提貨單註銷」的戳記,并按艙單別裝訂,安全保管。如果是部分提貨的情况,也需要加蓋「本提貨單××部分出倉」的戳記,等全部提貨完成后收回提貨單,并加蓋「貨物已全部出倉,本提貨單註銷」的戳記后再次装订保管。如果根据前述规定,使用其他書面或電子文件代替提貨單办理提貨,需要保留提貨紀錄备查,并在轉運准單上加蓋「本批貨物已辦妥轉運」的戳記后装订保管;或者在海關核准文件上加蓋「本批貨物已辦妥出倉」的戳記后装订保管。 4. 前述提貨單或提貨紀錄、轉運准單及其他海關核准文件需要保存至提貨或轉運作業完成的翌日起的二年内。

  • 名詞
  • 合意名詞
  • 註銷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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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18 條規定:「存棧之進口、轉運或轉口貨物,貨棧業者應驗憑海關放行通知、提貨單、轉運准單或其他海關核准文件,核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