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貨棧業者點收出口貨物無訛後,應立即辦理進倉作業,進倉完畢應出具進倉證明,並立即傳送海關。
  2. 存棧之出口貨物,貨棧業者應驗憑海關放行通知、裝貨單或託運單,對裝運之船名、航次或班機航次及貨物之標記、箱號或航空標籤號碼、件數無訛,並依海關指示通知完成貨物之監視、押運、加封電子封條或儀器檢查等辦理事項後,方准提貨出棧裝運。
  3. 同一貨主之空運出口貨物經貨棧業者及運輸業者同意,得辦理整盤(櫃)進倉。但應查驗或抽中查驗之貨物,仍應拆盤(櫃)供海關查驗。
  4. 存棧已報關放行之出口貨物,須辦理退關者,貨棧業者應將其隔離堆置,且明顯標示,並查對出口貨物後,於出口貨物退關報告單簽證。
  5. 前項退關貨物貨主提領出棧時,應繕具申請書經海關核准,並經駐棧關員簽章後,由貨棧業者核對貨物之標記、箱號或航空標籤號碼、件數無訛後,方准出棧。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