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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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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貨棧業者點收出口貨物無訛後,應立即辦理進倉作業,進倉完畢應出具進倉證明,並立即傳送海關。
  2. 2.存棧之出口貨物,貨棧業者應驗憑海關放行通知、裝貨單或託運單,對裝運之船名、航次或班機航次及貨物之標記、箱號或航空標籤號碼、件數無訛,並依海關指示通知完成貨物之監視、押運、加封電子封條或儀器檢查等辦理事項後,方准提貨出棧裝運。
  3. 3.同一貨主之空運出口貨物經貨棧業者及運輸業者同意,得辦理整盤(櫃)進倉。但應查驗或抽中查驗之貨物,仍應拆盤(櫃)供海關查驗。
  4. 4.存棧已報關放行之出口貨物,須辦理退關者,貨棧業者應將其隔離堆置,且明顯標示,並查對出口貨物後,於出口貨物退關報告單簽證。
  5. 5.前項退關貨物貨主提領出棧時,應繕具申請書經海關核准,並經駐棧關員簽章後,由貨棧業者核對貨物之標記、箱號或航空標籤號碼、件數無訛後,方准出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19條的規定: 1. 貨棧業者在點收出口貨物確認無誤後,應立即進行進倉作業並出具進倉證明,然後立即傳送給海關。 2. 存放在貨棧中的出口貨物,貨棧業者應根據海關放行通知、裝貨單或託運單,核對船名、航次或班機航次以及貨物的標記、箱號或航空標籤號碼和件數的正確性。完成貨物的監視、押運、加封電子封條或儀器檢查等程序後,方可准許提貨、出棧和裝運。 3. 同一貨主的空運出口貨物,經貨棧業者和運輸業者同意,可以整盤(整櫃)進行進倉。但是需要進行查驗或被抽查驗的貨物,仍需要拆開盤子(櫃)供海關查驗。 4. 已報關放行的出口貨物,如果需要辦理退關,貨棧業者應將其隔離堆放並做明顯標示。查對出口貨物後,需要在出口貨物退關報告單上簽證。 5. 在提領退關貨物出棧時,退關貨主應提出申請書並經海關核准,然後由駐棧關員簽章後,貨棧業者根據貨物的標記、箱號或航空標籤號碼和件數進行核對無誤後,方可出棧。

  • 名詞
  • 繕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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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19 條規定:「貨棧業者點收出口貨物無訛後,應立即辦理進倉作業,進倉完畢應出具進倉證明,並立即傳送海關。存棧之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