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19條的規定: 1. 貨棧業者在點收出口貨物確認無誤後,應立即進行進倉作業並出具進倉證明,然後立即傳送給海關。 2. 存放在貨棧中的出口貨物,貨棧業者應根據海關放行通知、裝貨單或託運單,核對船名、航次或班機航次以及貨物的標記、箱號或航空標籤號碼和件數的正確性。完成貨物的監視、押運、加封電子封條或儀器檢查等程序後,方可准許提貨、出棧和裝運。 3. 同一貨主的空運出口貨物,經貨棧業者和運輸業者同意,可以整盤(整櫃)進行進倉。但是需要進行查驗或被抽查驗的貨物,仍需要拆開盤子(櫃)供海關查驗。 4. 已報關放行的出口貨物,如果需要辦理退關,貨棧業者應將其隔離堆放並做明顯標示。查對出口貨物後,需要在出口貨物退關報告單上簽證。 5. 在提領退關貨物出棧時,退關貨主應提出申請書並經海關核准,然後由駐棧關員簽章後,貨棧業者根據貨物的標記、箱號或航空標籤號碼和件數進行核對無誤後,方可出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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