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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存棧之進口貨物如須移存另一貨棧者,應由貨主、運輸業者、承攬業者申請並檢附貨棧業者繕具之轉棧理由書及移存貨物清單連同移入貨棧業者簽具之進棧同意書及聯保單,經海關准後,始得憑以移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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