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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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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棧之進口貨物如須移存另一貨棧者,應由貨主、運輸業者、承攬業者申請並檢附貨棧業者繕具之轉棧理由書及移存貨物清單連同移入貨棧業者簽具之進棧同意書及聯保單,經海關准後,始得憑以移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20 條的規定,如果進口貨物需要轉移到另一個貨棧,貨主、運輸業者和承攬業者應該申請並提交貨棧業者提供的轉棧理由書以及移動貨物清單,並附上移入貨棧業者簽署的進棧同意書和聯保單。經過海關核准後,才能夠進行移運作業。 範例: 如果一批進口貨物原本存放在貨棧A,但貨主希望將這批貨物轉移到貨棧B,貨主、運輸業者和承攬業者需要提交一份轉棧理由書,解釋為何有這個移動需求。同時,他們還需要提供一份移動貨物清單,清單上列明要轉移到貨棧B的貨物。另外,他們還需要取得貨棧B簽署的進棧同意書和聯保單。只有在海關核准後,這批貨物才能夠被轉移到貨棧B。

  • 承攬名詞
  • 繕具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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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20 條規定:「存棧之進口貨物如須移存另一貨棧者,應由貨主、運輸業者、承攬業者申請並檢附貨棧業者繕具之轉棧理由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