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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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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存棧之進口、出口或轉運、轉口貨物,如須公證、抽取貨樣、看樣或進行必要之維護等,貨主應向海關請領准單,貨棧業者須依准單指示在關員監視下辦理,其拆動之包件應由貨主恢復包封原狀。但政府機關基於貨品檢驗(疫)需要所為之抽取貨樣、看樣作業,貨棧業者依該機關發之文件辦理。
  2. 2.存棧進出口或轉運、轉口貨物之加做或更正標記、箱號或航空標籤號碼及出口貨物之重新包裝、加裝、打件等,均須經海關核准並經駐棧關員簽章後,由貨棧業者監視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21 條規定了存棧貨物的公證、抽取貨樣、看樣等程序,以及貨物標記、箱號、航空標籤號碼的加做或更正,以及重新包裝、加裝、打件等行為的辦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貨主需要向海關請領准單,並在關員監視下進行相應操作,拆動的包件應由貨主恢復包封原狀。同时,政府機關基於貨品檢驗(疫)需要進行的抽取貨樣、看樣作業,則由貨棧業者根據該機關核發的文件辦理。 參考資料: -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21條

  • 公證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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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21 條規定:「存棧之進口、出口或轉運、轉口貨物,如須公證、抽取貨樣、看樣或進行必要之維護等,貨主應向海關請領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