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21 條規定了存棧貨物的公證、抽取貨樣、看樣等程序,以及貨物標記、箱號、航空標籤號碼的加做或更正,以及重新包裝、加裝、打件等行為的辦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貨主需要向海關請領准單,並在關員監視下進行相應操作,拆動的包件應由貨主恢復包封原狀。同时,政府機關基於貨品檢驗(疫)需要進行的抽取貨樣、看樣作業,則由貨棧業者根據該機關核發的文件辦理。 參考資料: -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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