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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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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存棧之進口貨物如有溢卸、短卸情事,貨棧業者應依下列期限內繕具報告。須註銷或更正者,應於原申報短卸或溢卸報告送達海關翌日起三日內為之。但有特殊情形經海關准者,不在此限: 一、海運貨櫃(物): (一)櫃裝貨物:拆櫃完畢之翌日起三日內。 (二)櫃裝貨物:全部進儲完畢之翌日起七日內。 (三)快遞貨物:進倉完畢之翌日起一日內。 二、空運貨櫃(物): (一)一般貨物:進倉完畢之翌日起三日內。 (二)快遞貨物:進倉完畢之翌日起一日內。 (三)機邊驗放貨物:進倉完畢時。
  2. 2.存棧貨物如有破損情事,貨棧業者應立即繕具損壞、變質或損失貨物清單,送由載運該貨物之運輸工具管理貨物人員或承攬業者副署後,逕送海關查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22條,存棧之進口貨物如有溢卸、短卸情事,貨棧業者應依規定期限內繕具報告。具體期限如下: 1. 海運貨櫃(物): - 櫃裝貨物:拆櫃完成後的翌日起三日內。 - 非櫃裝貨物:全部進儲完成後的翌日起七日內。 - 快遞貨物:進倉完成後的翌日起一日內。 2. 空運貨櫃(物): - 一般貨物:進倉完成後的翌日起三日內。 - 快遞貨物:進倉完成後的翌日起一日內。 - 機邊驗放貨物:進倉完成時。 此外,若存棧貨物有破損情況,貨棧業者應立即繕具損壞、變質或損失貨物清單,並經由相關管理貨物人員或承攬業者副署後,直接送交海關進行查核。 範例資料來源: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財政部關稅局,2015年7月11日修正發布。

  • 繕具名詞
  • 註銷名詞
  • 送達名詞
  • 名詞
  • 名詞
  • 承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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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22 條規定:「存棧之進口貨物如有溢卸、短卸情事,貨棧業者應依下列期限內繕具報告。須註銷或更正者,應於原申報短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