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22條,存棧之進口貨物如有溢卸、短卸情事,貨棧業者應依規定期限內繕具報告。具體期限如下: 1. 海運貨櫃(物): - 櫃裝貨物:拆櫃完成後的翌日起三日內。 - 非櫃裝貨物:全部進儲完成後的翌日起七日內。 - 快遞貨物:進倉完成後的翌日起一日內。 2. 空運貨櫃(物): - 一般貨物:進倉完成後的翌日起三日內。 - 快遞貨物:進倉完成後的翌日起一日內。 - 機邊驗放貨物:進倉完成時。 此外,若存棧貨物有破損情況,貨棧業者應立即繕具損壞、變質或損失貨物清單,並經由相關管理貨物人員或承攬業者副署後,直接送交海關進行查核。 範例資料來源: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財政部關稅局,2015年7月11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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