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棧業者應依海關核發之准單所指示及關務法規有關規定辦理下列事項,必要時海關並得查核之: 一、進出口或轉運、轉口貨物進出棧之核對、進倉證明之出具及進口貨物出倉資料之傳送。 二、出口貨物經核准重新包裝、打件之核對。 三、經核准進出口貨物加做或更正標記、箱號之核對。 四、其他依業務需要海關指示辦理事項。
根據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23條,貨棧業者在辦理進出口貨物進出棧相關事項時,應依海關核發的准單指示及關務法規的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海關有權進行查核。該條規定涵蓋了以下幾個事項: 1. 進出口或轉運、轉口貨物進出棧之核對、進倉證明之出具及進口貨物出倉資料之傳送。 2. 出口貨物經核准重新包裝、打件之核對。 3. 經核准進出口貨物加做或更正標記、箱號之核對。 4. 其他根據業務需要,海關指示貨棧業者辦理的事項。 参考资料: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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