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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貨棧業者應依海關認可之格式,具備存貨簿冊或電腦進倉總簿檔,對於存貨之倉位及貨物存入、提出、抽取貨樣或其他海關規定之事項等,均須分別即時詳實登載,並依海關放行文件予以銷按日製作或電腦列印報表備查。必要時海關得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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