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棧業者應依海關認可之格式,具備存貨簿冊或電腦進倉總簿檔,對於存貨之倉位及貨物存入、提出、抽取貨樣或其他海關規定之事項等,均須分別即時詳實登載,並依海關放行文件予以核銷按日製作或電腦列印報表備查。必要時海關得派員查核。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24 條是要求貨棧業者依海關認可的格式,具備存貨簿冊或電腦進倉總簿檔,即時詳實登載存貨的倉位以及貨物的存入、提出、抽取貨樣或其他海關規定的事項,并按日製作或電腦列印報表備查。必要時海關可以派員查核。 參考資料: 海關署。[2018年5月2日]。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檢自:https://eweb.customs.gov.tw/publicshow/staff_detail.aspx?ID=365&mtp=900&id2=201 範例:貨棧業者在存貨簿冊或電腦進倉總簿檔中即時詳實登載了一批進口貨物的存入和提出紀錄,並按日製作了報表備查。海關在某一天必要時派員查核,核對該報表的內容和實際情況是否一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