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棧業者經海關廢止其登記者,自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登記。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34-1 條規定,當貨棧業者的登記被海關廢止後,該業者在廢止登記的起算日起的兩年內,不得再以相同名義申請登記。這意味著,如果一家貨棧業者的登記被廢止,他們在廢止登記的兩年內無法再以同一名義申請登記。 舉例來說,假設A公司是一家貨棧業者,其登記在某個日期被廢止。根據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34-1 條,從廢止登記的那一天起算,A公司在接下來的兩年內不能再以相同名義申請登記。也就是說,他們必須等待至少兩年後,才能以相同名義重新申請登記。 參考資料: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34-1 條(最新修訂日期待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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