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35條的規定,貨棧應由貨棧業者與海關共同聯鎖,以確保貨物的安全。然而,如果貨棧業者經過海關的核准,並實施自主管理,則可以免除這一要求。 根據《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施行細則》(財府部令第67號),第10條規定了聯鎖的具體要求。貨棧業者應將副鑰匙封存於貨棧內的適當地點,以備貨棧發生火警或其他緊急事故時使用。一旦啟用副鑰匙,貨棧業者應立即通知海關,並向海關提供書面報告。 例如,在發生火警或其他緊急情況時,如果貨棧業者無法及時聯絡到海關,則可以使用副鑰匙開鎖,以確保貨物能夠及時救援或處理。在使用副鑰匙後,貨棧業者應該立即通知海關,並提供相關的書面報告,向海關核備這一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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