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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辦法設立之貨棧應由貨棧業者與海關共同聯鎖。但經海關准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棧,得免之。
  2. 前項所用之聯鎖由貨棧業者送經海關選定,並以副鑰匙一枚封存於棧內適當地點,以備於貨棧發生火警或其他緊急事故不及會同海關開鎖時啟用,啟用後貨棧業者應即通知海關,並以書面向海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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