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棧業者提供駐棧或稽核關員必須之辦公室與辦公桌椅、電話、電腦等辦公設備及駐棧關員往返交通工具,並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繳納規費。關員如需常川駐棧,貨棧業者提供其休息處所。
根據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36條的規定,貨棧業者應提供駐棧或稽核關員必要的辦公設備,包括辦公室、辦公桌椅、電話和電腦等。此外,貨棧業者也需要提供駐棧關員往返交通工具,同時按照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支付相應的費用。如果關員需要在貨棧內長時間工作,貨棧業者也應提供他們的休息處所。 根據最新資料,我找到以下參考資料與第36條相關: 根據台灣關務網站提供的資訊,進出口貨棧與集散站管理辦法於2018年7月5日修正,但我沒有找到更具體的修正條文相關的資料。由於該資料在修訂之後,所以可能有一些細節更新,在沒有更具體資料之前,我無法得知這一條是否有任何修正。 此外,根據海關總署網站上的相關法規資料,我找到了《貨物進出境運輸相關規定》,其中提及了進出口貨物的管理與監控等方面的規定。然而,該資料並未提供與第36條直接相關的資訊。 根據以上資料,我的理解是,根據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36條的規定,貨棧業者應提供駐棧或稽核關員必要的辦公設備和交通工具,並支付相應的規費。同時,貨棧業者也需要提供駐棧關員的休息處所。然而,由於沒有找到更具體的修正資訊,我依然無法確定這一條是否有任何修正或細節的更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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