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棧所存放之進出口、轉運或轉口貨物,如經海關全部核准提出,海關得應貨棧業者之請求,准予暫行停業,停業期間免收規費。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37條規定,當貨棧所存放的進出口、轉運或轉口貨物獲得海關的全部核准提出後,如果貨棧業者申請暫行停業,海關可以准予暫行停業,並在停業期間免除貨棧業者支付的規費。 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方便貨棧業者在符合相關核准條件之後,能夠暫時停業,免費存放已經核准提出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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