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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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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棧所存放之進出口、轉運或轉口貨物,如經海關全部准提出,海關得應貨棧業者之請求,准予暫行停業,停業期間免收規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37條規定,當貨棧所存放的進出口、轉運或轉口貨物獲得海關的全部核准提出後,如果貨棧業者申請暫行停業,海關可以准予暫行停業,並在停業期間免除貨棧業者支付的規費。 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方便貨棧業者在符合相關核准條件之後,能夠暫時停業,免費存放已經核准提出的貨物。

  • 名詞
  • 規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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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37 條規定:「貨棧所存放之進出口、轉運或轉口貨物,如經海關全部核准提出,海關得應貨棧業者之請求,准予暫行停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