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4條規定在設置貨棧時,除非經海關核准,應分為進口貨棧和出口貨棧。進口貨棧用於存放未完成海關放行手續的進口貨物或轉運、轉口貨物;出口貨棧則用於存放未完成海關放行手續的出口貨物。航空貨物集散站內設置的進出口貨棧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範例:航空貨物集散站內的進口貨棧可以用來存放尚未通過海關審批手續的進口貨物,提供方便的貨物暫存場所,直到完成相關手續後方能發放放行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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