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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貨棧之設置,須為堅固之建築,且具有防盜、防火、防水、通風、照明及其他確保存貨安全與便利海關管理與驗貨之設備。貨棧業者所設地磅(秤)、油量計應合乎標準;地磅每年、油量計每兩年,應委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派員檢定合格。
  2. 經依第十七條申請准存儲貨物之露天處所,應與外界有明顯之區隔。但設置於國際港口、國際機場之管制區內者,不在此限。
  3. 貨棧業者應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但倉儲業務量少者,不在此限。其作業規定,由海關訂定公告之。
  4. 已設置之貨棧,海關得公告限期要求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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