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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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8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對案件進行調查和認定時,必要時可以將各項期間延長二分之一。而這個延長期間應該立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和已知的利害關係人,並進行公告。 參考資料: -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https://sheethub.com/data.nat.gov.tw/%E8%B2%BF%E6%94%BF%E9%83%A8/%E8%B2%BF%E6%94%BF%E9%83%A81.2%E8%B3%A6%E6%AC%BE-%E6%94%BF%E7%AD%96%E6%B3%95%E5%89%8D%E6%A6%82%E8%BF%B0/%E5%B9%B3%E8%A1%A1%E7%A8%85%E5%AD%90%E5%8F%8A%E5%8F%8D%E5%82%BE%E9%8A%B7%E7%A8%85%E8%AA%B2%E5%BE%B5%E5%AF%A6%E6%96%BD%E8%BE%A6%E6%B3%95) -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公告 (財政部稅政署公告第10118004690號)
- 主管機關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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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