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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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平衡税及反倾销税课征实施办法第19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了主管机关对于案件的调查方式: 1. 要求申请人和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回答问卷或提供相关资料。 2. 对于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证明、资料进行适当调查。 3. 在必要时,可以派员到我国进口商或同类货物生产者、国外生产者或出口商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 4. 在必要时,可以通知申请人或已知的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或接受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理由申请陈述意见。 其中,第一款中所说的问卷如果寄送给国外生产者或出口商,自收到问卷之日起,至少应给予三十日的答复问卷期限;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延长期限。
- 主管機關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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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