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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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20條的規定,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對其所提供的資料應詳細載明可否公開。如果他們請求保密,則應提出可公開的摘要。 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請求保密或未提出可公開的摘要,主管機關可以拒絕使用該資料。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在收到拒絕通知後的七天內,可以取回該資料。 然而,如果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將其提供的資料保密,主管機關未經他們的同意,不得對外公開該資料。 以下是涉及該法條的相關範例: 根據《稅務判例》(TAX-A-2583-95),如果申請人認為提供的資料涉及商業秘密,並提出了適當的理由,主管機關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公開該資料。 另外,《行政程序法》第32條規定,當主管機關拒絕使用申請人提供的資料時,應向申請人發出書面拒絕通知,並在通知中說明拒絕的理由和相關法規的依據。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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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