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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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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案件經初步認定後,輸出國政府或國外出口商得向財政部提出消除補貼、傾銷或其他有效措施,致不損害我國產業之具結;財政部亦得向輸出國政府或國外出口商提出具結之建議。
  2. 2.前項具結應於補貼或傾銷初步認定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財政部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3. 3.具結申請書應載明並承諾下列事項: 一、具結之產品範圍及具結條件。 二、不以低於具結之價格將涉案貨物輸入我國。 三、同意定期提供履行具結之相關資料。 四、同意主管機關對履行具結之相關資料進行查。 五、同意主管機關視需要進行實地查證。 六、不以補償性交易或其他方式影響具結執行效果。 七、主管機關認為應載明之其他事項。
  4. 4.財政部受理前項具結申請,應提供國內產業主管機關及利害關係人以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23條規定如下: 1. 案件經初步認定後,輸出國政府或國外出口商可以向財政部提出消除補貼、傾銷或其他有效措施,以不損害我國產業為目的。財政部也可以向輸出國政府或國外出口商提出具結的建議。 2. 對於補貼或傾銷初步認定公告後的30日內,輸出國政府或國外出口商需要在書面上向財政部提出具結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3. 具結申請書應該包含以下事項的明確陳述和承諾: - 具結的產品範圍和具結的條件。 - 不以低於具結價格將涉案貨物輸入我國。 - 同意定期提供履行具結相關資料。 - 同意主管機關對履行具結相關資料進行查驗。 - 同意主管機關視需要進行現場查證。 - 不以補償性交易或其他方式影響具結執行效果。 - 主管機關認為應該載明的其他事項。 4. 財政部受理具結申請後,應提供國內產業主管機關和利害關係人以書面陳述意見的機會。 根據以上規定,當案件經初步認定後,輸出國政府或國外出口商可以向財政部提出具結申請,並承諾遵守相關要求,包括不以低於具結價格將貨物輸入我國,同意提供相關資料,接受查核和現場查證,不以補償性交易或其他方式影響具結執行效果等。財政部在受理具結申請後,應提供相關利害關係人以陳述意見的機會。輸出國政府或國外出口商的具結申請需要在補貼或傾銷初步認定公告後的30日內提交給財政部。 論述參考資料範例: 根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對於補貼或傾銷初步認定公告後30日內未向財政部提出具結申請的話,財政部不會受理申請。例如,如果某國出口商被補貼或傾銷初步認定,並且該國政府在公告後的30日內未提出具結申請,則財政部不會受理他們的申請。

  • 具結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性交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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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 23 條規定:「案件經初步認定後,輸出國政府或國外出口商得向財政部提出消除補貼、傾銷或其他有效措施,致不損害我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