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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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補貼金額,以進口貨物每單位所獲補貼之金額計算,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取得補貼經支出費用或輸出國為抵銷補貼而課徵出口稅捐者,其所支出之費用及繳納之出口稅捐應予扣除。 二、非按生產或出口之數量補貼者,應將該補貼之總值分攤於一定期間內生產或出口之產品。 三、以貸款或保證方式補貼者,應依受益人實付或應付利息與輸出國正常商業上貸款或保證應付利息兩者之差額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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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27條,補貼金額應按照進口貨物每單位所獲得的補貼金額進行計算,並需要遵循以下規定: 一、如果補貼是通過支出費用或輸出國抵銷補貼而課徵出口稅捐的情況,則應扣除支出的費用和繳納的出口稅捐。 二、如果補貼不是根據生產或出口的數量進行補貼的,則應將補貼的總值分攤於一定期間內生產或出口的產品。 三、如果補貼是以貸款或保證的形式提供的,則應根據受益人實際支付或應支付的利息與輸出國正常商業上應支付的貸款或保證利息之差額來計算。 參考資料: -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30107)
- 非名詞
- 受益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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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